检验规则
1本标准中表1所规定的所有项目均为型式检验项目,除甲醇项目外,其他项目均为出厂检验项目。
2工业用丙烯可在成品贮罐或产品输送的管道上取样。当在成品贮罐取样时,以该罐的产品为一批;当在管道上取样时,可以根据一定时间((8h或24h)或同时发往某地去的同等质量的、均匀的产品为一批。
3工业用丙烯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的工业用丙烯都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批号、生产日期、净重及本标准编号等。
4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相应等级要求时,则必须重新加倍取样,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相应等级要求时,则该批产品应作降等或不合格品处理。
5用户收到产品后有权按本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期限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
1.工业用丙烯的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应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使用压力容器的安全规则。
2工业用丙烯可采用铁路、汽车槽车以及管道输送。用铁路、汽车槽车运输工业用丙烯产品时,除了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外,必须遵守《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安全要求
1根据对人体损害程度,丙烯属于低毒物质。在生产装置的区域内最大允许浓度为300mg/m'。当浓度超过此范围时,吸人丙烯气体会引起头昏、头痛和产生麻醉作用。液态丙烯溅到皮肤上,会引起皮肤冻伤。因此在整个采样过程中操作者应戴用护目镜和良好绝热的GB/T7716-2002塑料或者有橡胶涂层的手套中毒时的紧急救护办法:给予新鲜空气或输给氧气,进行人工呼吸。
2丙烯为易燃介质,在大气中爆炸极限的体积分数为2.O%-ii.1%。自燃点为455'C。因此,一切预防措施应考虑如何避免形成爆炸气氛。采样现场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尤其在冲洗操作时更应注意。
3消防器材:在火源不大的情况下,可使用二氧化碳和泡沫灭火器、氮气等灭火器材。
4电气装置和照明应有防爆结构,其他设备和管线应良好接地。
5采样时除了执行GB3723外,还应执行国家关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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