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硅酸盐水泥是由硅酸盐水泥熟料、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的混合材料、适量石膏磨细制成的水硬性胶凝材料,称为复合硅酸盐水泥(简称复合水泥),代号P.C。水泥中混合材料总掺加量按质量百分比应大于20%,不超过50%。
定义
复合水泥
水泥中允许用不超过8%的窑灰代替部分混合材料;掺矿渣时混合材料掺量不得与矿渣硅酸盐水泥重复。
组分材料
硅酸盐水泥熟料与GB175的规定相同。
活性混合材料
系指符合GB203规定的粒化高炉矿渣,符合GB2847规定的火山灰质混合材料和符合GB1596规定的粉煤灰,以及按照附录A新开辟的活性混合材料,如化铁炉渣、精炼铬铁渣等。
非活性混合材料
系指活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潜在水硬性或火山灰性的水泥混合材料和石灰石、砂岩,以及按照附录A新开辟的非活性混合材料,如钛渣等。采用石灰石时其中的三氧化二铝含量不得超过2.5%。
石膏、窑灰、助磨剂、外加剂等与GB175的要求相同。
标号
分425、525两个标号。
技术要求
1 氧化镁: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不得超过5.0%。如水泥经压蒸安定性试验合格,则熟料中氧化镁的含量允许放宽到6.0%。
2 三氧化硫:水泥中三氧化硫的含量不得超过3.5%。
3 细度:80μm方孔筛筛余不得超过10%。
4 凝结时间:初凝不得早于45min,终凝不得迟于10h。
5 安定性:用沸煮法检验必须合格。
6 强度:425和525号水泥按早期强度分两种类型。各标号、各类型水泥的各龄期强度不得低于下表数值:Mpa
试验方法
6.1 氧化镁和三氧化硫按GB176进行。
6.2 细度按GB1345进行。
6.3 凝结时间和安定性按GB1346进行。
6.4 压蒸安定性按GB750进行。
6.5 强度
按GB177进行。但复合硅酸盐水泥进行胶砂强度检验的用水量按0.44水灰比和胶砂流动度不小于116mm来确定。当流动度小于116mm时,须以0.01的整倍数递增的方法将水灰比调整至胶砂流动度达到不小于116mm。
胱砂流动度按GB2419进行。
检验规则
7.1 编号及取样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标号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编号按水泥厂年产量规定。
100万吨以上,不超过1000吨为一编号;
50万吨以上--100万吨,不超过800吨为一编号;
30万吨上--50万吨,不超过600吨为一编号;
10万吨以上--30万吨,不超过400吨为一编号;
4万吨以上--10万吨,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
4万吨以下,不超过100吨和3天产量为一编号。
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以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数至少14kg。
7.2 试验及留样
每一编号取得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分为两等份,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一份密封保管90天,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和仲裁。
7.3 出厂水泥
出厂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其余品质也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方能出厂。
7.4 试验报告
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天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天强度以外所列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
试验报告还应填报混合材料名称和掺加量。属旋窑或立窑生产,并应附有该水泥的品质指标。
7.5 判定规则
7.5.1 凡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均为废品。
7.5.2 凡细度、终凝时间和混合材料掺量中的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或强度低于商品桔规定的指标时,均为不合格品。
7.6 仲裁
水泥出厂后90天内,如购货单位对水泥质量提出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水泥质量有关的问题需要由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昌,用水泥厂同一编号水泥的封存样进行。
若用户对水泥安定性、初凝时间有疑问要求现场取样仲裁时,生产厂在接到用户要求后7天内会同用户共同取样,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生产厂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现场,用户可单独取样送检,结果同等有效。
规定适用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组成、标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硅酸盐水泥的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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